吉隆坡,9月27日——联邦政府终于下令撤销任何正在进行的针对在刑事法典(574法令)第498条文下被指控或定罪的公务员的纪律处分程序。
此前,联邦法院于去年12月15日作出裁决,裁定有关“引诱”的争议条款不能再适用于起诉引诱已婚女性的男性的刑事诉讼。
“对根据《刑法》(第574号法令)第498条被指控或定罪的官员进行的任何纪律处分程序必须停止并撤销。
马来西亚《Utusan Malaysia》在9月17日的通告中援引公共服务部(JPA)总干事Tan Sri Wan Ahmad Dahlan Abdul Aziz的话说:“这一决定也适用于所有州公共服务、法定机构和地方当局,但须得到各自当局的接受。”
但马来报纸还报道说,该通知附带了一个常见问题,澄清了目前因与已婚妇女有染而面临不当行为调查的公务员,该罪行已直接报告给廉正组,而不是根据刑事法典第498条被定罪,可能会继续。
据该报纸称,这是因为联邦法院的决定是关于刑事犯罪的,必须与1993年《公务员(行为和纪律)条例》第二部分概述的违纪罪行区分开来,后者授权纪律当局根据公务员的行为施加纪律处罚。
在这方面,刑事犯罪和违纪犯罪涉及两种不同类型的诉讼程序:法庭刑事诉讼程序和司法监督委员会的纪律诉讼程序。
“根据P.U. (a) 395/1993第4(2)(d)段的规定,任何不道德的行为都可作为违纪犯罪的理由,该段涉及玷污或诽谤公务人员的名誉。
“在有外遇的情况下,‘玷污或诽谤公共服务的名字’的解释包括从事不道德的行为,无论是否公开,”旺艾哈迈德说。
举例来说,若部门主管接获投诉,指公务员有外遇及行为不端,即使个案并未公开,部门主管仍可对有关人员采取纪律行动,因为有关行为违反公务员应有的操守准则。
“公务员应该以身作则,不应该搞外遇,即使不为人所知,因为这是不道德的行为,”Wan Ahmad说。
此外,部门负责人应该进行调查,核实事件的有效性,如果有证据表明这是不道德的行为,并玷污了公共部门的声誉,则可以采取纪律处分。
例如,如果一名公务员被发现在电梯里接吻或交换露骨的照片,或从事任何其他不道德的行为。
在这种情况下,部门主管可建议投诉人将有关事宜转介宗教办事处,或视情况将两名人员转介各自部门的心理学家接受辅导服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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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邦法院在2023年宣布,将男性引诱已婚女性定为犯罪是违宪的,这将推动马来西亚的八项关键法律改革本文来自作者[安双]投稿,不代表飕飕号立场,如若转载,请注明出处:https://wap.soso818.com/zlan/202508-5473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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